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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一步说,确实不需要拟制即可清楚地说明,假如它不存在其他瑕疵的话,我们可以更倾向于采取它。
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载《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31如某省一些媒体的做法值得借鉴:新闻媒体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与之建立全方位、日常性的联系。
现代社会的市场化经营策略迫使媒体在过滤信息时,必然会选择关注那些更有利于媒体自身效益增加的事件,而不会因为社会价值的多元而同等关注,这也会减弱新闻报道的真实程度。媒体将民意通过正当途径送入司法裁决过程,而不是一味的通过密集报道向法官施压,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缓解的同时,也能促使法官充分考虑媒体的听众诉求。媒体作为司法修辞听众质量的改善不仅是媒体单方面的行为,更多是媒体和作为修辞者的法院或法官共同努力协作的结果。三、媒体听众对法院多有负面评价的原因分析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使之成为法官不得不着重考虑的听众。在对传媒高度依赖的现代社会,媒体对于司法决策过程产生愈来愈多的影响力,很多时候远远超过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决策的影响。
抓好法院内部建设,一方面应当时常对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判决书中的说理成分。他详细论述了正确建构听众概念在说服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佩雷尔曼进一步发展了修辞中的听众理论。
因此,正当发挥媒体在法院审判修辞中的听众价值,必须从媒体和法院两个方向上同时入手。不同类别听众的情感状况会对修辞演说效果产生重大影响。法律修辞也不例外,如在议会立法修辞中,听众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议员,议案提出者若想使议案获得足够多的支持票,必须正确分析议员构成,并据此调整议案及说服方案的内容。媒体在传播、再现信息的过程中,通常会融入自己的价值评判,媒体传播的信息是媒体把自己的观点投射到信息中的再现,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媒体以其自身判断影响甚至替代公众判断的过程。
摘要:听众在修辞关系中并非纯粹的被动接受者,而具有主动影响修辞效果的能力。其次,应当努力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提升媒体与法院在法律专业知识层面的沟通能力。
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凸显时期,法院与媒体关系逐渐趋向交恶,在一些具有高度社会关注度的热点案件中,法院审判基本是在媒体负面评价的"笼罩"下完成的。这些事件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社会轰动效应,在官民关系较为脆弱的风险社会中21,如能在其中挖掘一些有关司法机关的负面新闻,就更能引起民众关注,媒体本身的社会关注度也就会随之上升,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就更多。在修辞理论中,影响修辞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三:道理、修辞者的人格、以及听众。采取报刊、互联网、电视以及群众现场参与等多种方式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扩大社会知晓面,将司法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
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既符合法的精神、又顺乎民意。现代社会中的司法审判过程,尤其是在那些具有"主题元素"如涉及贫富关系、权贵关系、道德底线的案件中,想要避开新闻媒体的关注是非常困难的。从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来看,它作为法院或法官所欲说服的听众,较之其他听众有两个显著不同的特点。改善法院与媒体之间修辞关系、正当发挥媒体听众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院系统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17现代社会中媒体的发达,既可能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提供更为迅捷的途径,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甚至歪曲公共信息的真实性,经媒体再现后的新闻可能会遮掩事件的本来面目。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载《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
31如某省一些媒体的做法值得借鉴:新闻媒体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与之建立全方位、日常性的联系。现代社会的市场化经营策略迫使媒体在过滤信息时,必然会选择关注那些更有利于媒体自身效益增加的事件,而不会因为社会价值的多元而同等关注,这也会减弱新闻报道的真实程度。
媒体将民意通过正当途径送入司法裁决过程,而不是一味的通过密集报道向法官施压,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缓解的同时,也能促使法官充分考虑媒体的听众诉求。媒体作为司法修辞听众质量的改善不仅是媒体单方面的行为,更多是媒体和作为修辞者的法院或法官共同努力协作的结果。三、媒体听众对法院多有负面评价的原因分析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使之成为法官不得不着重考虑的听众。在对传媒高度依赖的现代社会,媒体对于司法决策过程产生愈来愈多的影响力,很多时候远远超过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决策的影响。抓好法院内部建设,一方面应当时常对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判决书中的说理成分。他详细论述了正确建构听众概念在说服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①因而,法官依法居间裁判后的重要任务是说服受裁判影响、尤其是受裁判不利影响的那些人接受判决,实现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通过个案裁判构筑社会正义②。"⑧如在政治论辩中,听众就是不可忽视的核心要素。
药家鑫案中,法院庭审结束之后当庭向旁听者发放量刑调查问卷,却引来媒体的不断讨伐之声。"西方古典修辞将修辞资源一分为三,认定除了相关话语系统中内涵的各种道理以及受众的情感之外,修辞者的人格威信也是说服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在以法官为言谈者的审判修辞关系中,大众媒体是法官不得不考虑、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而且能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听众。司法修辞中的典型听众是法官,他手中掌握着可以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的决定权,庭审中的控辩双方都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动用相关修辞手段,说服法官作出对己有利的判决。
这将促使媒体主动提高自身法院审判修辞听众的质量、提高团体成员的法律修养,尝试根据法律标准正当评价各类热点案件,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的修辞关系,共同推进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和媒体的健康发展。23公众和媒体对法院裁判过程总体上产生不信任心态,因此对那些带有主题元素的案件,法院一有什么动作,媒体和公众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负面评论。但更为重要的是,若要实现理想的修辞效果,言谈者必须充分考虑他所要说服的听众都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因为这是言谈者选择使用哪些道理或价值论据、向被说服对象展示何种人格的先决条件。对于言谈者所讲述的事件或观点,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他们的反馈意见、立场、态度等备受言谈者关注。
媒体关注司法中的负面新闻,对司法机构多持有批评质疑态度,也有自身利益驱使的原因在内。媒体是法官无法回避的听众。
尽管事实情况是遗嘱人因继承人杀害而死,但当时的纽约州法律并没有关于继承人杀害遗嘱人即被剥夺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获得遗产。而且,媒体行为是在法官主控的审判程序之外进行的,我国法院没有直接规制媒体的权力,媒体是司法权力难以直接约束的独立听众。
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最具利害关系的人,能否说服他们接受判决,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何时终止、关系到纠纷能否彻底解决,他们是法官应当着重考虑说服的听众。又能强化新闻媒体作为修辞听众的积极作用,使司法机关及时了解听众对司法机关的反馈以及媒体报道法制新闻的标准,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听众要素的变化,及时调整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修辞说服的方式方法。
它是对司法独立的侵害,也是对法制尊严的蔑视,是一种有违法律,也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何改善法院与媒体之间的修辞关系?由于导致法院与媒体之间修辞关系交恶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作为听众的媒体和作为言谈者的法院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也需从这两点入手。如杭州飙车案关注的是"富二代"违法、李启铭案关注的是"官二代"违法,他们是否受到法律的同等制裁成为普通民众较为关注的事件。英美国家之所以有着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部分原因亦在于此。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其修辞者人格的下降,这直接影响着听众对修辞者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修辞效果。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载《罗念生全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整体上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一些法制新闻报道经常持有非法律的评论标准,是导致媒体对法院经常持有负面报道的重要因素。改善法院的公共形象,必须实行司法公开,坚持阳光审判。
注释: ①参见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25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